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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乐·m6(中国)官方网站南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细则
- 作者:小编
- 发布时间:2024-05-11 21: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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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乐m6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加快园林绿化建设步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阳市城市规划区和各县城、建制镇规划区、风景游览区、工矿开发区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充分利用空间发展垂直绿化,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由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 对在城市绿化、美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分期绿化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性质和绿化设计方案。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包括:规划依据、规划年限和范围、绿化系统布局、绿地指标、各类绿地规划、花草树木规划、绿地延期建设规划、绿地规划的实施措施等。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要求留足绿化用地。凡新建住宅、中小学校的绿化用地,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新建医院、疗养院、大中专院校、科研、办公、商贸企业、部队营区、冶炼、化工、纺织、水泥生产等单位绿化用地,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旧城区扩建绿化用地均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25%。
第十一条 城市公园绿地、风景林地、主次干道、公园、游园、广场、单位、居住区绿地等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公共绿地设计方案应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其设计方案。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进行实施。绿化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必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一)成片绿化的项目,按其设计的实际范围计算,但非园林设施的占地除外;(二)单位、居住区绿化项目,按其设计中可用于绿化的实际用地计算,但距建筑外墙1.5米和道路边线米以内的占地除外;(三)两个以上单位共有的绿化项目,按各自的建筑面积比例分别计算;(四)道路的绿化项目,按其设计中的绿化设计面积计算;(五)乔木株行距在六乘六米以下的,计算为绿地面积。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必须把绿化配套费用列入工程项目内,其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绿化,待建设工程项目和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一并验收。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应合理安排地上、地下管线的位置及走向。地上管线必须按规定标高架设,有利于保持树型完整及生产;地下管线、管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与树木及其他绿化设施保持1.5米以上间距,必要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电力、通讯、公用、市政、交通等部门新建改建管线,园林绿化单位新种树木及原有树木,必须服从规划,本着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原则相互协商,采取避让、错开、保护等办法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裁定。
第十六条 城市全民义务植树任务由市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于每年初下达到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应组织人员种植,因其他原因不能完成义务植树的单位和城市居民,按每人每年5元标准缴纳代植费。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联营商户因故不能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每人每年10元征缴代植费,全额上缴财政,专款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和支付雇佣人员的费用。
第十七条 鼓励单位和居民种植树木花草,提倡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和阳台绿化。鼓励单位就近承包风景林地进行绿化建设,其投资投劳,可抵作义务植树任务;允许用承包的风景林地依山就势建公园、游园景点,政府可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人行道树和干道绿化带、公园、游园、广场、游览区的绿化及设施,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园林绿化管理单位管理;单位管界内附属绿地绿化和自建的游园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管理;居住区附属绿地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城市街道各门店前的行道树及绿化带、花坛内的乔灌花草保护,由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和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各门店签订“门前三包”(包成活、包卫生、包管理)责任书,实行承包合同制管理。
第二十条 城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确需临时占用绿地和树木的地段,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00平方米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绿化植物及绿化设施的管护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实行地段责任制,保证植株健壮,设备完好。
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组织生产绿化苗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建设绿化苗木生产基地。本地生产的花草、苗木或引进外地的花草、苗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疫。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无法达到第十条规定的绿地面积而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按所缺绿地面积异地代为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新建工程少建绿地面积=设计用地总面积×规定绿地比率-设计绿地面积已建工程少建绿地面积=建设用地总面积×规定绿地比率-实有绿地面积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按总建筑造价的2-3%安排用于配套的绿化建设资金。
第二十五条 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建设单位未完成园林绿化建设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或者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代为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居住区、现有绿化面积低于规定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而不按照规定标准进行绿化,限制两年以上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绿化。或者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代为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砍伐、移植、修剪树木和拆除花坛、花带、草坪、园林绿化设施的,必须写出申请,由城市绿化管理单位指派专业人员现场监督、指导砍伐、移植、修剪,其砍伐、修剪劳务费用由申请单位和个人自行承担。
(一)攀枝采叶、掐花摘果、踩踏幼苗、摇晃幼树、横穿绿篱、翻爬护栏、攀登雕塑、绿地及花坛内便溺的;(二)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林带、花坛、花带内,树围下倾倒垃圾及废弃物,树干上栓拉铁丝、绳索晒衣物、悬挂过街联、喷泉内洗衣物的;(三)树围下放置火炉、树木上架线安灯、挂牌挂物、刻剥树皮、拆除花坛、花带,绿地内燃烧草坪、树林、刻划涂抹园林小品的;(四)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林地、花坛、花带内取土,挖坑淋石灰、熬沥青、纵放牲畜,树围下倾倒有害物质,排放有毒污水,堆放建筑材料和利用树干搭棚做架,牵拉钢筋的;(五)擅自在绿地、花坛、花带内设立广告牌的;(六)损害园林绿化设施,破坏园林小品、雕塑的;(七)盗窃公园、游园、游艺、喷泉等园林绿化设施,名贵乔灌花木的;(八)擅自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九)擅自砍伐、迁移、修剪、损伤古树名木或者管理不善致使古树死亡的;(十)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街道树木悬挂过街联、广告牌,确需利用树木悬挂宣传广告过街联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写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悬挂。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百年以上树龄、稀有珍贵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古树名木要建立档案,设立标记,划定保护范围,并制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专人负责管护。
对于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严禁砍伐、迁移。因特殊情况需迁移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规定而从事园林施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委托无相应有效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设计绿化工程方案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条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交付后应及时拆除清理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和建筑垃圾。未及时拆除或清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设施、清除垃圾、恢复绿化,并可依法处以罚款。
第三十四条 擅自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减少绿地面积的,责令其改正,并可依法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五条 违法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二十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围攻、打骂和报复园林绿化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八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园林绿化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索贿受贿,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具体适用中的有关问题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0月16日公布实施的《南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